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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重犯罪量刑时绝不考虑赔偿

2013年02月28日 07:52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刑案审判如何把握“宽”“严”——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取得了哪些效果,是否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会导致“花钱买命、赔钱减刑”现象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7日就这些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

  问:宽严相济是否将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一脉相承,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的核心要求是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法官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法官严格法律依据审判,不允许法官滥用裁量权。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任何审判工作都得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严格依法进行。为确保量刑公正,我们正在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尽可能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实践证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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