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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3部门:涉枪涉爆犯罪中有重大立功可减免处罚

时间:2012-04-08 12:18  来源:《法制日报》

  全国公安机关自今年2月至11月底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为推动行动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敦促主动上缴非法枪爆物品,动员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敦促主动上缴非法枪爆物

  在已经开展的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力争全面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治安隐患。为深入推进清查收缴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公检法职能作用,形成打击合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通告,敦促主动上缴非法枪爆物品,鼓励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并对举报有功的给予重奖,力求打一场缉枪治爆的人民战争,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更大实效。

  通告明确规定,自通告公布之日起至5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通告中也明确规定,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私藏枪支严重者或判重刑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的,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通告明确对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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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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