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广东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将获奖100万元,因见义勇为误工的应视同出勤。
这是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作出的规定。重奖条款一直备受关注,在此前的审议中引起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多番讨论。
广东省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表示,提高最高奖励额度到100万元,有利于发挥奖励措施的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也体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大力支持,能够有效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困难。
根据《条例》,奖励分四个等级,牺牲的,由省政府颁发100万元抚恤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同程度,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的奖金。
为了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条例》还对见义勇为者的就业、子女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因见义勇为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由政府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此外,《条例》还规定因见义勇为误工的应视同出勤,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曾引起社会广泛热议的“受益人是否应承担相应费用”问题,《条例》明确,因见义勇为而遭受身体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其监护人适当承担。
而因见义勇为过当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政府设立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 责任编辑:王怡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