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温州瑞安法院对原瑞安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孙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九年,违法所得18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春节期间,被告人孙某利用其担任瑞安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以及分管人事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教师招录、调动及学生入学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0000元、价值25000的超市购物卡及加油卡、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案发后,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并退出违法所得18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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