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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2012年10月24日 09:48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邮政法修正案草案等。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津贴。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上述新规定。

  精神卫生法自1985年启动立法,历经26年,期间十易其稿,草案直至去年才出台。因此,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去年10月、今年8月,两次审议草案。

  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谁有权力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谁有资格判定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

  对于“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争议多年的焦点议题,三审稿保留了一审稿、二审稿所作出的突破。规定,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对于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草案一审稿曾规定,患者、监护人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鉴定;对鉴定结论还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但二审稿删除了患者、监护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相关条款。三审稿采用了二审稿的设计,也就是说,只能复诊一次。

  患者的财产权入法保护

  二审稿写明,“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更全面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保障财产安全方面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三审稿做出修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医院就诊】

  综合性医疗机构设心理门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力量薄弱,多数综合性医疗机构没有开设精神科门诊,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不强,建议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建设。

  对此,三审稿新增规定,“医务人员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应建议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医护补助】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可享津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说,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目前精神卫生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医务人员收入低、风险高,应当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给予适当津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北京调研时,回龙观医院也提出这一问题。目前,回龙观医院医护人员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该标准是北京市1985年制定的,其中由财政和医院各承担15元。

  昨日下午分组审议时,委员王陇德也提出,调查材料显示,回龙观医院有1300多人,5年来共有369人受到躯体伤害,90%以上来自于病人。

  对此,三审稿新增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

  【家庭责任】

  家人应帮助就诊看护管理

  今年8月,精神卫生法草案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到北京、湖南、吉林调研。

  湖南省卫生厅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家庭关系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一些监护人将患者推给医院,不探视、不接回,导致患者出院难。建议精神卫生法应当明确家庭的相关责任。

  对此,三审稿新增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记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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