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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如何依法推动?可通过集体协商要求休假

2012年10月24日 09:12 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今年“十一”黄金周,全国共接待游客3.02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18.8%;实现旅游收入14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1%。在游客数量和旅游收入双增长的背后,却是高速公路拥堵、景点人满为患、大量游客滞留等诸多乱象。由此可见,仅靠黄金周这样的公共假日,显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游需求,公众对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再次形成讨论热潮。据悉,与带薪休假制度密切相关的《国家旅游休闲计划纲要》即将出台。

  带薪休假是源自宪法的休息权

  带薪休假,又称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福利之一,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确定某一段时间作为休假期间,在该休假期间内劳动者无需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需按正常工作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劳动福利。

  带薪年休假制度起源地是法国。上世纪30年代,200万工人大罢工之后,1936年6月7日,法国总工会和雇主协会签订了《马提翁协议》。1936年6月20日,法国《带薪假期法》正式颁布,规定法国所有员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15天的带薪假期,由此建立了全球最早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之后,在工会等组织的努力下,法国人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写进了法国《劳动法》。

  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我国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施行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此,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形成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四位一体”的法律保障格局。

  可通过集体协商方式要求休假权利

  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获得休息,有利于身心健康,在享受闲暇之时实现了自由,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劳动者通过行使协商权、检举控告权、请求调解权、请求仲裁权、诉讼权等权利,实现自己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国家则通过立法权、司法权、执法监督权等公权力的行使,保障本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用人单位则要按照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让本单位的劳动者实际享受带薪年休假。

  从世界各国来看,发达国家的劳动者十分注重通过协商权的充分行使来达到最大程度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目的,以法国为例,法国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工人大罢工之后由法国总工会和雇主协会协商而来的,法国人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中延续了这种集体协商的方式。法国劳动法规定带薪年休假30天,但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可获得5-6周的带薪假期。

  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救济方面,世界各国采取了多途径、多层次的救济方式,如日本法律规定企业内设劳资纠纷化解机构,该企业可获得政府奖励;美国政府则内设了调解机构;英国设有仲裁服务中心,独立于政府,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在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安排上,我国采取的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为主的原则,但用人单位在决定职工年休假时,要考虑职工意愿及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何保证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又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因此,工会应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在劳资双方协商带薪年休假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旦劳资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工会应积极调解该类纠纷,如果职工因此提起诉讼,工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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