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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牺牲抚恤金标准统一 提高至50万元以上

时间:2012-07-27 14:47  来源:北京日报

  抚恤金提高至50万元以上,负伤人员先救治后收费,子女入学将有优先待遇,就业优先安排、个体创业给予优惠……昨天,民政部、教育部等7部委下发文件《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的保障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抚恤金统一标准超50万元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英雄在得到精神褒奖的同时,也得到应有的制度保护和优待,充分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鼓励和关爱。 《意见》指出,要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全国统一了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标准。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此外,若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的,则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这些补助金,牺牲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数字,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20倍即为43.62万元;2011年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为2000多元,40倍约为10万元。二者相加,牺牲人员的补助金将达到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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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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