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9日正式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把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等问题作为重点,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和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与要求。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三公经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经费管理方面,根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组织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为防止花钱大手大脚,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此外,根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