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日前结束。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了公众对《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意见。从2011年12月11日至今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信函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7030条意见。许多意见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建立健全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很有必要。
激辩一:就近入学还是发展校车
许多意见提出,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不能仅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应当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关键还是应当严格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上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有些意见提出,买校车不如就近建学校。一辆专用校车就要几十万元,再加上每年几万元的运行费用,超过农村建一所小学或教学点的费用,既不安全又不经济。
有些意见则提出,撤点并校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农村地区有的村只有十几个学生,如果也要办学校,连配齐各科教师都很难,更别提留住优秀教师。为保障偏远地区农村孩子也能受到较好的义务教育,应当撤点并校。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周末同样有乘车需求。校车安全条例不应强调就近入学或设立寄宿制学校,而应规定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由政府采取措施,让学生能够坐上安全、规范的校车。
激辩二:校车服务对象是否应包括幼儿和高中生
对于使用校车接送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上下学,多数意见表示赞成。对于幼儿和高中生是否应使用校车,有不同意见。
有些意见赞成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园幼儿,认为这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村地区许多青壮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们接送幼儿上下学有困难,使用校车接送幼儿是比较好的办法。
有些意见则不赞成使用校车集中接送幼儿,认为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中乘坐校车,风险太大,很难保证安全。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包括举办乡村幼儿园或自然村幼儿班、小学学前班等,保障幼儿就近入园,而不要把钱花在买幼儿校车上。
不少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校车服务对象不包括高中生,认为高中生已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可以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交车等自行解决上下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必要为高中生集中开行校车和为高中生乘车安全提供特殊保护。也有的意见提出,高中生大都属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还没有完全成熟,应当将需要乘车上下学的高中生纳入使用校车范围。
激辩三:校车运营是否应当市场化
关于校车运营是否应当市场化的问题,有些意见提出,校车是纯公益性事业,校车的购置和运行应当由政府全盘负责,不能市场化、商业化。政府可以购置校车交给教育等有关部门运营,或者直接成立校车运营单位运营校车。如果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难以从根本上保障校车安全。
有些意见则认为,校车服务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宜由政府全包下来,由政府包下来是不可持续的。应当走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路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由企业具体承担校车运营业务,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并加强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