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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动态、开放、与时俱进

2011年10月27日 14:19:3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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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7日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将伴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完善。

  白皮书指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是对这个国家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现状的反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需要不断丰富、完善、创新。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连续性、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必将伴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完善。

  白皮书强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中国立法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始终围绕国家的工作重心,积极行使立法职权,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成功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

  ——坚持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积极推进。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中国立法机关根据各阶段中心工作,立足现实、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区别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抓紧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地推进立法工作,逐渐形成了有目标、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推进法律体系建设的方法,集中立法资源,突出立法重点,及时满足了改革开放快速推进的需要,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有效路径。

  ——坚持多层次立法齐头并进。适应中国的基本国情,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逐渐形成了多层次立法共同推进的立法工作格局,既大大加快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又充分照顾到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可行的工作模式。

  ——坚持综合运用多种立法形式。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科学的系统工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立法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抓紧制定各方面迫切需要的法律规范,同时注重对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废止,及时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清理,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立法形式,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既促进了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又为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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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