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审议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中央财政清洁生产资金,包括部分中央预算内安排的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和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等。
草案对清洁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重点支持列入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效果明显、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份额较大的项目;优先支持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保护有明确目标和措施需要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草案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内容,明确国家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明确企业是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扩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
汪光焘说,草案明确国家建立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制度,提出规划应当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内容和主要措施;二是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的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名录。(贾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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