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将近,不少单位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等,近日“月饼税”一词受到了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月饼、礼券等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不属于免税范畴,应计入工资薪金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月饼”依法应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单位发给员工的月饼需按照月饼、礼券等的市场价或其标价依法纳税。
按照个税实施条例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但据中国政法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介绍,由于今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将提高至3500元,很多单位的员工工资在去除掉“三险一金”之后并不能达到3500元,如果所发放月饼价格并不高的话,虽然“月饼”属于应税范围,但将不会涉及到实际缴税。
发月饼“福利费”与个税无关
很多网友认为单位向员工发放月饼、礼券等是很正常的集体福利,属于“福利费”范畴,与个人所得税无关。但据施正文介绍,“福利费”是企业所得税中的定义,与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关。也就是说,企业每年用于向员工发放的月饼、礼券等所使用的费用即“福利费”,企业该部分支出即可免交企业所得税。但个人不能因此减免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