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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逾八成群体事件系民众利益诉求受阻所致

2011年08月22日 13:10:35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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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需要我们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准确把握——

  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点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同时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人民内部矛盾又以新的形式和特点凸显出来。目前,我国的人民内部矛盾,在整体上表现为相关群体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需求的一种非制度性的参与性行为。几乎所有的矛盾如群体性事件都是群众为了解决某些具体的问题而采取的行动,目标是有限的,并不以反对党和政府为目标。虽然有的群众有一些过激行为或言论,甚至于制造了些冲突,但只要他们的具体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或缓解,事件大体上就会平息下去。因此,不论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如何,是否有过激行为,就其本质来说,我认为仍然具有非对抗性、非政治性、暂时性、局部性和人民内部性的特点。按照胡锦涛同志“七一”讲话精神,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就要科学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合理地应对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而这就必须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方位多视角把握和认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点。

  特点一:从政治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部分群众弥补自己政治参与权不足的一种反抗表现

  政治参与是公民在政治运行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图和利益以影响国家政治决策和国家行为的活动。当前,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民阶层在具体的政治参与活动中客观上处于与其他阶层不平等的地位,在政府主导的利益分配体系和相关的公共政策中影响微弱。理论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有权批评、监督政府,提出各种建议;政治协商制度也能够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总体上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对普通的人民群众来说,毕竟直接参与的机会太少。而各级党委、政府开设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领导座谈会等渠道由于缺乏制度和法律约束,容易造成一头热、一头冷,短期热、长期冷,部分地方热、多数地方冷的局面,不能持久化、规范化。即使理论上平等的网络政治参与权利和机会也由于技术鸿沟的存在实际上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状态。调查显示,北京、上海的互联网普及率已达50%,而有的省份只有10%左右。从网民居住地看,城镇互联网普及率超过30%,而农村只有8%。所以,在人民群众政治民主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条件下,政治参与权的不足就会引起部分群众的不满,引发矛盾。

  特点二:从经济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部分群众利益诉求受阻的一种激进表现

  目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利益维护型的就占到了总数的80%以上,甚至于有学者认为,中国99%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是由百姓利益受侵害引起的,因为诉求渠道的不畅使得他们往往选择以群体性事件这种比较激进的形式来反映。

  在我国,群众有了利益纠纷、矛盾,诉求表达的主要渠道,一是信访,二是司法。就信访来说,由于信访部门无权对自身受理的案件做出裁决或裁决性处理,所以,重复上访的比例已经达到了3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50%。从司法渠道来看,现有的司法救济机制难以成为化解诉求的最后防线。很多当事人上法院之后,因为不立案、败诉或胜诉但未能执行等原因还要上访,这是造成某些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之一。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