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开制度化
要真正实现“三公”经费公开的目标,切实发挥“三公”经费公开的应有作用,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公”经费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法治政府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公开、透明。只有公开、透明,才能防止公权力滥用,防止政府官员腐败,保障政府的廉政、勤政。
“三公”经费公开,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民主政治的基本涵义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保障人民对国家事务有充分的知情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前提。人民如果没有对国家事务的知情权,政府如果对每年纳税人的钱都用于何处,有多少用于政府本身的运作:因公务出国、购车和接待等,都要向人民保密,那人民当家作主就很难真正实现,民主政治就很难有切实的保障。
“三公”经费公开,是维系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消除隔阂,构建和谐关系的需要。政府要获得人民的信任,不仅要实实在在地做到廉政、勤政,而且要让老百姓切切实实感受到政府的廉政、勤政。因此,政府就必须诚恳地将“三公”经费向老百姓公开,给老百姓一个明白的清单。只有这样,人民才会信任政府,否则就会引起议论和猜疑,甚至有人会散布不实言论误导公众,从而导致政府与人民之间的隔阂、矛盾,动摇执政党的执政地位。
现在,人们对“三公”经费公开的意义都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并且已经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是,这仅仅只是第一步,要真正实现“三公”经费公开的目标,切实发挥“三公”经费公开的应有作用,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很艰巨的工作要做。
首先,我们应推进“三公”经费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目前,中央各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只是源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一个决定,且该决定对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广度、深度,公开的方式,公开数据的说明缺乏统一的、具体的和规范化的要求,从而使现在各部门公开的内容、样式五花八门,有的仅仅只是应付差事地公开很抽象的几组数据,信息量非常有限。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或修改现行法律(如预算法)、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其次,应推进对已公开的“三公”经费的审查,包括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从中发现“三公”经费制度运作乃至整个政府行政运作中的问题,探讨治理、改进的对策。这个工作必须由专门的机构来做。对此,除了应切实加强各级人大财政预算专门委员会的审查力度外,还应鼓励相关民间专门组织来从事这项工作。在政策上支持相关民间专门组织对政府“三公”经费进行深入细致的比较分析,包括对不同部门不同年度的“三公”经费进行纵向比较分析,以及对同一年度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度的“三公”经费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分析报告。
再次,还应建立“三公”经费公开方面的监督问责制度,对不依法定要求和规定期限、规定范围、规定方式、规定途径公布“三公”经费的部门和地方,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对相应部门、地方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问责。没有严格的问责制,“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就可能流于形式,甚至会一个部门接一个部门地退出,整个制度逐渐无声无息地走向消逝。
最后,需要健全、完善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政务公开制度,包括整个预算决算的公开制度、政府重大决策内容和过程的公开制度、行政立法和执法信息的公开制度。为此,必须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法,并建立人民法院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督制度。没有整个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孤军深入是难以取得全面和持久的成效的。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