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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称“醉驾非一律入刑”引争议 网友担忧

2011年06月03日 22:04:22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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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网友多是不解和批判。有网友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还有网友认为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

  昨天,记者采访刑法专家,就最高法的表态是否与法律条文冲突、如何看待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等相关问题进行释疑。

  1问新的表态是否与法律冲突?

  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张军的说法从理论上说本身没有问题,这体现了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及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总则第13条中有关犯罪概念的条文说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则具有普适性,无论是对各个分则,还是在认定具体罪名时都要考虑总则的规定,因此张军“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说法并不是只针对醉驾,而是适用于所有罪名。这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2问一刀切还是考虑其他情节?

  高铭暄(我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在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论中,是否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同时也要考虑不同的人对酒精的耐受力问题,不一定达到酒精测试的醉酒含量就不清醒;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近几年发生的多起交通肇事都是由醉驾引起。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认为对醉驾入刑有立法的必要。最终确定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

  陈泽宪:按照刑法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原则,每个案件都要考虑具体情节、危害大小。具体案件不同,情节、事实也各不相同,且在不同的时间、环境、地段,例如在人群密集地和郊区空旷地带,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定罪时都需考虑。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