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实施一周以来,各地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消息,“五一”期间,全国道路交通情况平稳,未接到发生严重拥堵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双下降。
与此同时,因醉驾被诉甚至被宣判的案例在这一周内开始不断出现,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大量醉驾案件将进入司法程序。
各地“醉驾第一人”纷纷入罪
5月5日下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判决,醉驾者侯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侯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河南省乃至全国首例涉及醉驾的宣判案例。
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侯某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酒后驾驶。经抽血鉴定,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每百毫升223.7毫克。
就在同日,“醉驾入刑”以来,北京市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李俊杰,在看守所里签收了公安行政处罚书——他因醉驾行为被依法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据介绍,在接受行政处罚后,李俊杰将面临拘役1个月至6个月的刑事处罚。
5月1日零时44分,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在北京市东城区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李俊杰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159.6毫克。
而重庆市首例醉驾涉案者廖星华也在5月5日被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
2011年5月1日零时04分,廖星华酒后驾车被交巡民警查获。民警随即通知医生前来抽取廖星华静脉血查验,经鉴定,廖星华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9.9毫克。公安机关于当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廖星华刑事拘留,5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5月4日,公安机关以廖星华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确保案件质量的情况下,5月5日,公诉机关用一天时间就审查完毕,迅速将该案提起公诉。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自5月1日起施行醉驾入罪之后,各地“以酒试刑”的醉驾“第一人”纷纷出炉,对于酒后驾车这一危险系数极高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应该说态度决定一切,我注意到各地警方都对醉驾者采取了一些刑事拘留措施,有的是进入了审判阶段,这样的执法态势很好。目前的这种多元、严格依法办案的态势应该保持,这样才能震慑不法分子,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酒驾行为,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
公诉证据应以抽血检测数据为准
但是,在一片叫好声之后,渐渐趋于理性的人们开始审视醉驾入刑后执法所历经过程中的具体执行问题,其中一项就是如何取证、固定证据。
据了解,现有的查处醉驾做法是,交警抽查后先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按照现行标准,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在20毫克以上者为酒后驾车,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
2011年4月29日,北京市交管局对实施醉驾入刑的准备工作进行了通报。通报称,北京市交管部门将组织专业民警进行处理,检查醉驾的一线交警都将配备具有录像功能的设备上勤。如果检查点跟随救护车,涉嫌醉驾人员应当现场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检查。
“但是,在现有的执法条件下,要求每个检查点都配备具有录像功能的设备,并有救护车跟随,在实践中真的可行吗?”家住北京市丰台区星河城的巴先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我家小区附近有一条路灯比较暗、只允许两辆车并行的双向车道,一边临河一边是地铁的维修厂房。周末晚上10时左右,经常有交警检查酒驾,一般都是两名甚至一名交警对司机进行呼气测试。”
对于这样的忧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京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现有的执法条件下,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肯定有比较配套的取证手段、取证措施,“但在有些条件相对不太成熟,执法保障还有所欠缺的边远地区,现场的抽检肯定是有所欠缺的”。
由此,黄京平认为,随着刑法被赋予的调控范围的扩大,“相匹配的就是给公安机关相应地强化执法的技术手段以及物质条件”。
“醉驾入刑之后,血液酒精含量检查结果几乎成了判断司机是否醉酒驾驶唯一而‘充分’的依据。但是,比如说,在我家附近的那种巷道进行检测,即使不跟随抽血用的救护车,整个车道都会出现拥堵的状况。在这种交通状况下,呼气检测发现酒精值超标后,等到救护车赶来再进行抽血取证,这中间会有一段时间差,这段时间里,血液酒精含量可能会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是以呼气检测作为证据,还是只能以血液检测结果作为证据?”巴先生说。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在查处醉驾时,证据可能会转瞬即逝,巴先生这种担心,在记者采访的车主中比较普遍。
“关于社会上所传言的醉酒呼气检测和抽血存在着时间差问题,我觉得是社会上臆想的问题。”针对司机的担心,黄京平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要特别注意的是,临时呼气检测只是一个初步的判断,而不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呼气检测是一个快捷的、便于现场实施的一种转化后的技术手段。但最终的取证,我们一定要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是进行抽血检测,这是执法机关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去做的。广大群众不应该去指责甚至质疑,我认为这是一个基本态度。”
黄京平进一步分析说,呼气测试和抽血检测可能在数值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在这里我给你举一个相似的例子,比如说伤情鉴定,我们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有时候在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先做临时伤检,然后再出具一个正式伤检,而正式伤检和临时伤检就可能会出现落差,但是是以正式伤检为准,作为基本的刑事诉讼证据。在执法环节出现呼气检测和血液抽验不一样,这是一个偶然的正常现象,只要以后者为标准,就是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
醉驾嫌疑人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醉驾入刑,也就意味着将进入司法程序,涉嫌醉酒驾车的司机将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机关的公诉,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与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血液检测结果作为定罪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属于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享有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那么,嫌疑人的这些权利应如何保障?
“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认定,从权利来说,当事人是有权利提出这种申请请求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是都会像案件的二审一样,一一地进行鉴定程序,是要根据司法人员尤其是法院认为确实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情况、有必要进行鉴定才去做。”北京律师朱永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法院对于证据的采信度,就是当事人有没有确定的依据能够质疑检测结论,比如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没有进行每年的年检、取样中存在问题等比较确定的理由,以此申请进行二次鉴定,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酒精可能有一定的挥发性,在采样中是不是有技术能够达到对样品进行原样的封存。所以,如果技术达不到的话,那提起检测的申请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就应当以最初的检测结果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检测设备不合格、抽样程序中存在明显违背或确定违背了相关程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才会被认定是不成立的。
朱永辉向记者举例说:“在交通执法里面,交警看见有车轧实线了,就跟司机说你违章了要处罚,司机也许会提出‘凭什么说我违章了,没证据、没录像’之类。但很多情况下,如在没有拍照、录像等技术手段的前提下,交警的目击是可以作为认定依据的,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执法,交警的目击证明就作为唯一的一个依据而得以采信。”
采访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般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阶段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如果是在审理阶段提出这一要求,除了抽血检验结果外,审理法官还会采集其他证据进行判罚,“比如说询问笔录、交警以及同车人、现场目击证人甚至犯罪嫌疑人喝酒场所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等”。
对此,黄京平也指出,抽血检测中酒精含量是客观标准,不以醉驾者的主观感受为标准,“你自己觉得你清醒了,但你是相对你喝得烂醉如泥的状态中觉得是清醒了。所以归根结底,就是要坚持刑事诉讼的证据,以最终的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为准”。
同时,黄京平也说:“在正常的刑事诉讼中,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有证据证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而且有逮捕必要性的,在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会批准逮捕,也就是说在审判前就已经有了逮捕措施。但是,追究醉驾刑事责任的最高法定刑是6个月的拘役,在这种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讲,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就得先加快刑事案件办理的节奏。”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