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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活垃圾处理拟向市民收费

2011年06月03日 22:04:2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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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至5月3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在北京市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民意。草案首次明确了市民作为垃圾产生者,将承担垃圾减量与分类的责任,并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承担一定的处理费用。同时,草案还规定设立垃圾分类管理人,明确垃圾排放登记制度,以减少生活垃圾源头数量。

  今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增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会上,特别提到了北京的垃圾处理工作,要求北京在全国先行开展垃圾处理工作试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继去年11月份公开征求民意后,又一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民意。

  明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

  针对之前广受关注的“生活垃圾处理是否收费”的问题,草案首次进行了明确,并从两个角度进行了规范。作为垃圾产生者,承担垃圾减量与分类的责任,并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承担一定处理费用。作为管理监督者,有权了解与生活垃圾相关的政府及企业信息,并监督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行情况。同时规定,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征求专家、社会公众及设施周边居民的意见。

  条例草案还倡导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外出就餐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避免浪费,适量点餐,将剩余食品打包带回,并提供相应服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按照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同时也对建筑垃圾、园林垃圾、果蔬垃圾提出了分类处理要求。

  条例草案设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分类管理人由物业企业、村委会、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等担当,负责组织、宣传、指导、监督社会公众进行垃圾分类,并且要掌握源头数量、掌握垃圾流向、掌握垃圾流量。分类管理人没有按照条例草案规定履行责任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对垃圾分类的要求贯穿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规定由分类管理人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收集运输作业单位要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

  建筑餐厨垃圾管理更加严格

  针对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在产生源头和处理方式上的特殊性,条例草案在生活垃圾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措施。

  对于建筑垃圾,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并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办理渣土消纳许可并公示,将垃圾产生量等情况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数量不符的,向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餐厨垃圾,条例草案特别规定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同时还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使用、销售。餐饮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进行处理或者实施就地处理,就地处理的,应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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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