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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有四个方面原则

2011年06月03日 22:05:2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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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1年1月30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和水利部部长陈雷等介绍三农工作和水利改革发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陈锡文: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条例。这个条例尽管针对的对象是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但实际上体现的一些重要原则,对于下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农村征收土地的问题,也会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刚才讲到的条例中,我想有这样四个方面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它对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对征收的程序也做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必须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与人民群众进行充分协商。第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做了原则性规定,就是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第四,明确了如果要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决定。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实际上在两年多前,中共中央在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就已经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原则。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界限,逐步缩小征地的范围。二是在城镇规划区以外,如果要建设非公益性项目,这个项目符合规划,经过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时候,这部分土地可以不征收,让农民直接去参与经营和开发,保障农民获得开发收益的权利。三是过去经过批准依法获得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这些企业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等情况下,允许它进入土地市场。四是提高对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落实好失地农民的安置政策。

  补偿费用应该是给农民还是给集体,这个国务院很早就已经有明确规定,主要补偿给失去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农民。当然,各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运行情况不一样,在主要补给失地农民这个前提下,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商议怎么使得这个补偿用得更好,目标就是要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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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