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要求法官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修订后的《行为规范》对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官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法官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法官应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强调要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强调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强调“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
据介绍,最高法于2001年和2005年分别制定颁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文件亟需进行适当补充和修订。
与原文件相比,本次修订的时代特色更加鲜明,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调解优先等司法理念和原则的要求,更加符合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两个文件均设置了专章或专条,明确规定了监督和惩戒措施,使文件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为文件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记者周英峰 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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