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将追究责任。
《规定》明确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如若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职责,应当追究责任。
规定列出将究责的七种情形: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有以上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