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评论一:捍卫权利比改名“失足妇女”更重要
眼下已是初冬,扫黄的声势依然如秋风扫落叶一般。不过,扫黄者为了展示其公正与宽仁的一面,决定对扫黄的对象予以“正名”——自然,不是将卖淫产业化、合法化,而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据说这是为了表示对特殊人群的“尊重”。
更名就是尊重?卖淫女的称谓有多么低贱?“失足妇女”就很中听吗?
且说“卖淫”之名。查古汉语辞典,有“卖客”、“卖笑”,却未找到“卖淫”;“卖淫女”更无踪迹可觅,流行的称谓是“娼”、“妓”、“花娘”、“校书”等。“卖淫”是一个现代性词汇。“淫”字确含道德贬义,但是换成“卖身”、“卖肉”,效果一样糟糕。若袭用古称,说“卖笑”,似乎雅致了些,却令某些买客不知所谓。思来想去,在“卖”字之下,恐怕很难找出更合适的词替换“淫”字以精确描述这一职业。
再者,公安部门内部要制定对侵害卖淫女隐私和尊严的惩罚措施,让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有所忌惮,不能肆意侵犯她们的权益。
最后,就是需要社会的宽容,我们生活在这个日益价值多元的社会里,应该尊重各种生活方式,即使是少数人。我们对卖淫女的不容,最主要还是停留在道德层面,破除了这个层面的偏见,才能让她们在这个社会得到应得的一丝温情。历史上,这个群体肇始于周襄王时代,齐国管仲设女闾,之后到唐代极盛,当时妓女被称为“伎”,这个“伎”古文里的意思就是“技人”,意思就是“艺人”。相对于歧视性的“妓”一词,“人”字旁的唐代歌舞伎的地位之不低可以想象。唐代之后,在两宋依然是合法的职业。我们从唐宋诗词中可见一斑。
到了中国的人文主义精神被抹杀的明清,妓女才真正打上了“卑贱”的标签,封建礼教被神圣化。几百年来的礼教传统,深深烙在这个民族的集体无意识里,戴震所说的“以理杀人”的悲剧层出不穷。我们需要到明以前的传统里,回归对这个群体的尊重。
总之,消除对这个群体的歧视不是换个称呼就行了,需要社会的联动和法律制度的保障。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