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确认程序、不再以违法为前提、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强化赔偿监督、畅通支付渠道……
从4月29日到12月1日,经过7个月等待,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终于要正式实施了;从原来的35条增到42条,从原来的4000多字增到6000多字,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蕴含的变革丰富而重大。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新国家赔偿法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一致好评。专家们认为新法施行后最为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完善相应配套措施,不折不扣地执行。
加大培训调研应对挑战
“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要由人来执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新国家赔偿法与旧法有很大不同,执法人员的法律理念和执法水平必须同步提升。
正因为如此,从4月29日新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起,各地政法机关即启动了有关的调研、培训和宣传工作。
11月3日至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举办了“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培训班”,通过检察视频会议系统进行了直播,全省14000多名检察人员集中收听收看。
“培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不仅有领导、专家授课,还有先进单位经验介绍,贴近工作实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如是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石坚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宁波中院采用调查问卷、座谈会等形式,广泛了解搜集检察、公安、刑罚执行机关等对新国家赔偿法的意见和看法,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10月29日至11月1日,青海省检察院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新国家赔偿法进行了系统学习和研究。11月9日至10日,海南省检察机关召开了刑事申诉暨国家赔偿工作座谈会,并通过视频在全省检察机关进行全员培训。
新旧衔接配套措施决定落实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新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作。好的法律制定出来了,这仅仅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问题,绝非仅仅依靠一部法律、一纸文件就能解决。
“下一步,政法机关必须处理好新法与旧的规章制度、旧的工作程序之间的衔接工作。”王才亮说。
比如根据新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新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宁波中院已经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并要求法官注意收集相关案例,为最高法未来出台司法解释提供借鉴。”石坚强说。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目前已经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不久前在重庆召开座谈会,就此征求意见。
谈到新法的实施,姜明安认为配套制度同样重要。新国家赔偿法在一系列制度创新上可以说亮点多多,“如何具体实施这些制度,需要有进一步的操作规范。”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立案条件、审查处理、复议程序、赔偿监督、赔偿决定的执行等程序性内容。
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表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等实体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摸索,而且涉及到其他机关,规定没有列出具体标准,今后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以规范、指导,适当时候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
近日,最高法亦对全国法院提出要求:要根据新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尽快对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组;要完善国家赔偿与其他救济途径和方式的对接、赔偿案件的办理、赔偿申请人救助等机制,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国家赔偿决定职责。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