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赔偿责任人最高追偿两年工资
国家赔偿后向责任人追偿的标准获得明确,此举有望改善国家赔偿法追偿条款多年来被称为“休眠条款”的状况。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行政追偿和刑事追偿数额的标准。
行政追偿方面,草案规定,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对于刑事追偿,草案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现行的国家赔偿费用办法是1995年由国务院制定的,该办法对追偿标准未明确。
- 解读
追偿有必要 责任难界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北京市高级法院原赔偿委员会主任陈春龙表示,无论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往往都跟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渎职、失职甚至是徇私枉法、受贿等腐败问题有联系,因此,追偿是很有必要的。
但追偿也是有限度的,因为国家赔偿涉及的是国家公务人员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这些行为如果完全由个人负责,则不利于公务员积极主动地行使国家赋予他的权力。因此,陈春龙认为以两年工资作为最高追偿标准是合适的。
但是在过去的十五年,鲜有责任人个人被追偿,陈春龙表示,主要困难在于赔偿责任难以界定,比如一个案件,责任人层层汇报,经过机关内部不同层级的会议同意,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追偿,在责任的界定和赔偿额的分配上,则很难明确。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