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规定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若干规定》明确,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法院应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安装录像设备。
庭审录音录像应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
《若干规定》还明确了庭审录音录像的其他功能。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记者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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