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昨天透露,从9月28日起,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家庭原住房位于东西城区的,以及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统称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在所购买的经适房或限价房交房入住半年内腾空原住房,不按期腾退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此前的本市“两房”申请政策中并没有必须腾退的要求,只规定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但在市住建委近日印发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通知中,规定申请家庭原住房在首都功能核心区(东城区、西城区)的必须腾退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也必须腾退。除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这是本市首次明确规定购买“两房”须腾退原住房的规定。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申请“两房”均有家庭总资产收入的门槛限制,经适房最高标准为48万,限价房最高标准为57万。《办法》中规定,申请家庭获得的原住房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将纳入家庭总资产进行考核。也就是说,补偿款与原有家庭资产总和不能超过该家庭所申请的政策性住房申请条件中规定的家庭总资产标准。
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可向原住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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