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表示,代表法实施18年来的首次修改,对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明显提高,可以有效防止和避免极少数代表履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但是,在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方面,草案还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
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应该具体化。草案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全国人大代表袁昌玉建议,人大代表接受监督,除了“经常”还应该“定期”。
修正案草案中,还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了具体时间限制。修正案草案提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
同时,为充分体现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职业的特点,并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这就明确了“执行代表职务优先原则”,即当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和执行代表职务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记者王亦君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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