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上午开始听取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代表法施行18年来的首次修改。
代表法1992年颁布施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代表履职不够积极主动,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强调了这次代表法修改的重点。
李适时说:“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为会议期间履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草案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的监督。对此,李适时介绍说:“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李适时还说,鉴于中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记者蔡靖骉、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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