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代表对代表职务的性质地位认识不准,仅将其视为一种政治荣誉,没有认识到代表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履职不够积极主动;有的代表对履职方式把握不准,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职。同时,在一些地方,代表知情知政得不到保障,在履职的时间、经费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
为此,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李适时说,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因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草案规定,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李适时表示,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保障,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草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记者 张蔚然 周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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