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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八大亮点引人关注

2011年06月03日 22:07:1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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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上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是刑法自1997年通过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也是第一次涉及到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其中有八大亮点引人关注。

  亮点一:盗窃罪等13个死刑罪名取消

  草案拟取消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这13个死刑罪名,占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李适时表示,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亮点二:死缓犯减刑严格受限

  草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作出严格限制。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李适时表示,草案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草案还规定,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此外,草案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亮点三: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草案完善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