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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公益制度供应显著滞后 存种种制度限制

2011年06月03日 22:07: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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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不能吞掉慈善组织的空间

  尽管国人的慈善公益之心日益强烈,但慈善公益制度供应却显著滞后,政府针对慈善公益事业的种种措施名为规范,实为限制。

  要创造一种优良治理秩序,容许社会发育,容许慈善公益事业繁荣

  中国慈善公益事业也许出现了一次大倒退。

  7月7日,民政部等五部委发布《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各慈善公益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必须“全部拨付到青海省,连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青海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

  此前,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存在种种制度限制,比如,青海玉树地震之后,民政部对慈善公益事业采取了一种不合理的管制措施,发文确认十五家可以展开救灾募捐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十五家之外的任何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救灾募捐,已接收救灾捐赠的,要将所募捐款转交上述机构。这等于人为地限制、甚至取消了经过合法批准成立的众多慈善公益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这样的事情其实之前经常发生,人们已经见怪不怪,而强令要求各慈善公益组织“汇缴资金”却是前所未有的事情,1998年抗洪、2008年汶川地震等大灾中的慈善捐款,均未遭遇如此对待。所以就难怪,这一次连附属政府各部门的慈善公益机构也对汇缴资金的要求采取消极抵制态度。按照政府这一文件,民众企业的捐款将与财政资金混杂在一起使用,这些机构根本无法向捐赠人作出明确说明,他们将丧失最基本的信用。

  五部委要求各慈善公益组织向青海省政府汇缴资金的安排是荒唐的,应当予以纠正。这样的做法完全违背了向这些机构提供捐赠的民众、企业的初衷,更遭糕的是,这种做法等于把慈善公益组织变成了青海省政府筹措财政资金的一个渠道,成为了政府的第二财政、第三财政。这当然也就从根本上取消了慈善公益组织存在的必要性。

  人们目前十分关注财富再分配问题,并把眼光盯在政府身上。实际上,任何一个正常社会都存在一个自发的财富再分配机制,这就是慈善公益事业。金钱富余的一些人捐献出自己的钱,通过专业、独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这就是社会内生的再分配机制。当然,这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自发的公共品供应体系,通过这一体系,不少处于相对弱势的社会成员将会获得公共品供应,比如灾难救助、接受教育的机会等。一个社会要构造相对均平的财富结构、相对和谐的社会关系,离不开这样一个自发的财富再分配机制。

  而这一机制运转的前提是,慈善公益机构可以独立地运转。慈善公益机构的资源来自民众、企业的自愿捐助,他们必须就此对捐赠人负责,从而获得捐赠人的信赖。捐赠人的信赖是慈善公益资源最可宝贵的财富,为此,慈善公益机构必须尽可能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机构的宗旨利用这些资源,并且,必须让捐赠人最直观地看到这一点。因此,慈善公益机构必须尽可能直接地让捐赠人看到捐款的具体使用对象、方式和效果。因而,慈善公益机构独立使用自己的资源,也就成为他们生存、发展的前提。

  如此一来,慈善公益机构的财富再分配和公共品供应之覆盖范围,就会与政府有所不同。而这,恰恰是慈善公益体系对社会的重大价值所在。在财富再分配和公共品供应领域,慈善公益体系与政府各自做自己的事情,反而有利于实现公共品的无缝隙覆盖。在此,社会和政府形成一种既分工又合作的关系。

  而五部委的文件,恰恰从根本上取消了慈善公益组织的独立性。本来是应该鼓励政府与社会的这种既分工又合作的状态,但五部委的举措却是政府吞没了社会,导致慈善公益组织无法生存下去了。人们不免奇怪,五部委为什么会如此轻易地出台严重损害慈善公益事业的红头文件?恐怕不能不说,这个文件的出台表明,在政府官员眼里,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机构,哪怕是官办机构,都不具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不享有自己的法定权利。甚至可以说,官员们对慈善公益事业的存在本身是怀有戒心的。也因此,尽管国人的慈善公益之心日益强烈,但慈善公益制度供应却显著滞后,政府针对慈善公益事业的种种措施名为规范,实为限制。

  这样的心态必须改变。要创造一种优良治理秩序,必须容许社会发育,而容许慈善公益事业繁荣,是第一步。

  审计署最新数据显示,截至7月9日,全国共接收“玉树地震”捐赠款物106.57亿元。其中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有98.43亿元,而中央财政今年拨付的重建专项资金为90亿元。

  也有人称,青海省现在拿出的项目清单尚不具体,很难持续监督每一笔善款的流向,许多负责人甚至流露出彷徨之色,“未来慈善组织到底做什么?灾难时帮助政府募款吗?”

  但这些解释受到质疑。多位行政法律、慈善领域研究者称:“这个《通知》对公募权利的限定本身就不合理,它临时取消了大批慈善组织的公募权利。不是协商竞争的结果,而是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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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