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取得显著成绩,对于扩大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对外劳务合作中也存在着市场不够规范、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特别是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由此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做出明确批示、指示,要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从制度和机制上切实解决对外劳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据此,法制办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劳务人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照境外雇主需求,在国内招收劳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派出为境外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二是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派出自有或者在国内招聘的劳务人员实施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由于《对外承包工程条例》对于工程项下派出劳务人员的管理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本条例需要解决的主要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境外雇主派出劳务人员的问题。因此,征求意见稿将对外劳务合作明确界定为“中国的企业与境外企业或者机构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第二条)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就业,不属于对外劳务合作的范畴,不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