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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生特大生产事故将追责省部级领导

2011年06月03日 22:07:43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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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煤矿领导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所在省部级相关领导将被追责。

  关于安全管理

  领导必须与工人一同下井

  通知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通知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更为重要的是,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同时,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安全状况成信用评级依据

  按照通知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同时,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关于事故赔偿

  一次性伤亡补偿金34.6万

  对于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通知做了明确规定,即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据悉,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万至60万元之间。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