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将再次面临大“洗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全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原则上要在今年12月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
规章清理再次启动
规章分为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分别由省级、较大的市地方政府和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法定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高于“红头文件”,是行政作为的重要依据。
此次清理之前,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通知,部署一轮集中、全面的规章清理工作,与行政法规的清理一并进行。结果,12695部规章被清理出1898件不合时宜者。
而更早之前,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国务院已经多次开展清理工作。如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开展了清理含有地区封锁内容文件的工作。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在2007年开始的那次清理工作期间,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因届退休年龄刚于日前卸任)对本刊记者表示,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建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机制,使清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时为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变动剧烈,法律(广义上的)的立、改、废亦紧锣密鼓。尤其是执政党十五大定下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近年立法工作不无冲刺意味,除制定新法外,法律的修改、废止更是较以前明显提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今年3月对本刊介绍,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全面清理。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性废止8件“过时”法律。去年8月,一次性修改59部法律的一百多个条款。
规章虽不包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但也是立法法的调整对象。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在此背景下,规章的制定者被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工作任务按时于年底完成。
确保法制统一
据指导方案,此次规章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予以处理。
保证法制统一将是清理工作的主线。此前经验表明,一部新法将带来一大批配套规定的调整。如食品安全法于去年6月实施以来,有关部门集中清理、废止了200多件与该法不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一次性废止、修改大量法律外,其工作机构法工委还下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因而,地方政府不仅要集中清理自身制定的规章,还需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与2007年开始的那次清理相比,此次清理同样为全面、集中之举,但也突出了重点,方案要求规章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制止、清理行政机关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乱”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加重了企业负担。
今年3月的全国人代会上,宗庆后代表建议:国家要按照“能取消一律取消,暂时不能取消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的原则,对现有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同时要制订全国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让行政执法部门清清楚楚征收,企业明明白白交费。
就规章清理而言,治理“三乱”主要是做到符合现行上位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与其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该修改的须修改,该废止的须废止。
与规章清理一道,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也将同步进行,尤其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将获“特别对待”。
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章的清理在某种程度上是“革自己的命”。本次清理虽刚刚启动,但据前次清理经验,或将面临行政机关自身利益作梗的难题。曹康泰曾告诫:行政机关切勿“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保护”。
清理规章,实质是清理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曹康泰曾表示,规章清理应充分发挥各地方、各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等全社会的力量,依靠众智、开门清理。可以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把清理工作做得更彻底。
通过中央层面的部署与上位法的管辖,再加上社会力量的推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并进,形成合力,方可有望洗出法治新局。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