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柳州市检察机关获悉,广西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经法院终审后,如今被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发回柳州市柳江县法院重审。
今年44岁、具有农业机械研究方面专长的李土华,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甘蔗联合收割机的研发工作。2004年12月,李土华与前同事黄建宁作为乙方,与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汉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甘蔗联合收割机。
双方约定:由甲方汉森公司提供生产所需设备、厂房及流动资金,乙方提供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设计图纸;甲方每月支付李土华4000元、黄建宁3000元,投产后甲方按年销售额的3%提成给乙方。
2005年12月中旬,汉森公司生产出2台甘蔗联合收割机。在研发工作期间,以李土华为发明人、以汉森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5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同时,汉森公司开始批量生产小型轮式甘蔗联合收割机。
2006年4月,因双方产生矛盾,黄建宁与李土华先后离开汉森公司。2007年1月,汉森公司在广东佛山发现一台采用该公司专利技术的甘蔗收割机在田间作业,认为李土华将专利技术泄露给同行,于是向柳州警方报案。随后,李土华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检察机关以广西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土华提起公诉,并在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土华到汉森公司开发甘蔗联合收割机期间,被该公司任命为总工程师。但2006年5月,李土华又与广东佛山一家农机具公司达成协议,合作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该公司付李土华年薪40万元外加销售提成,并为李土华在珠海按揭买下了一套价值100多万元的海景住宅。检察机关认为李土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泄露商业机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柳江县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土华有期徒刑7年。
李土华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1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土华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在监狱服刑的李土华又打起民事官司,他和黄建宁将汉森公司告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裁决李、黄两人与汉森公司原先签订的协议是技术合作合同,他们与汉森公司的关系是合作关系,而非雇用关系。双方在合作期间申请、取得的专利权,是非职务发明,李、黄两人与汉森公司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2009年5月,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的合作协议是技术开发合同,否定二人与汉森公司是聘用关系,李、黄二人可以免费使用专利技术。而在柳州,汉森公司再次起诉李土华违约,索赔100万元人民币,并在当地法院获得胜诉。
重重官司中当事双方均不服,都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西高级法院认为,当初判决李土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泄露商业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刑事一、二审,发回柳江县法院重审。
据悉,李土华目前仍在监狱服刑。(记者 蒙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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