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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就实施“彩虹”计划答记者问

2011年06月03日 22:08:3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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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人社部发[2010] 32号)》(以下简称《计划》)。围绕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张建国部长。

  记者:最近,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下发了《计划》,请问如何看待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张建国:众所周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法律对于集体协商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合同法》在特别规定一章中设立专节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从集体合同的发展历程看,从1994年《劳动法》颁布至今,各级工会一直把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作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

  2008年6月份连续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2009年7月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意见。2008年底,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中华全国总工会及时提出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作为特殊形式下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共同约定行动”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独特作用。

  截止2009年9月,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职工16196.4万人;签订区域集体合同15.0万份,覆盖企业96.2万个、职工4197.5万人;签订行业集体合同9.9万份,覆盖企业30.7万个、覆盖职工1886.8万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职工6177.6万人。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完善企业管理,推动工会组织建设等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客观地看,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不够广、协商机制不完善以及实效性不够强等问题。

  我们认为,当前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既是解决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在新的起点上发展集体合同工作的应有之义。《计划》的下发实施,必将对于依法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职工共建共享和谐社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孙金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