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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黄光裕案”暴露内幕交易刑罚显轻

2011年06月03日 22:08:4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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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轰动全国的黄光裕案5月18日被判有期徒刑14年,罚没个人财产8亿元,其中,所受刑罚最重的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罚金6个亿,成为内幕交易罪设罪以来获刑最重、罚金最高的一起判例。即使如此,证券法专家表示,黄光裕案暴露出我国刑罚在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方面力度不够,亟须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提升内幕交易罪的刑期和罚金上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法院认为,黄光裕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以此判决黄有期徒刑9年,罚金6个亿。

  对此证券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锋认为,法院对于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的判决虽然是在接近法定刑内的上限而判,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罪的刑法处罚畸轻,打击力度严重不够。

  内幕交易罪的制定最早始于1997年新刑法的制定,后历经《刑法修正案(一)》、《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现在规定的法定刑上限是十年有期徒刑。

  “这显然威力不够”,郭锋对记者说。比起获取的惊人回报率,最高刑十年的判罚并不能有效阻止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的趋利冲动,更何况,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和取证又是那么的难。

  清华大学证券法教授汤欣介绍,内幕信息的持有者通过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而其他人并没有掌握内幕信息,因此,会在可预期的证券市场上受到损失。但从表象上看,损失却是投资人选择的结果,如果违法犯罪行为不被揭露,投资人很难得知是由于人为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并且,从实际来看,内幕交易往往导致证券市场出现一定动荡。因此,它不仅侵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础。因此危害性非常巨大。在美国刑法中,内幕交易罪可被处以20年监禁。但是,按照美国以行为计罪的罪数理论,每一个犯罪事实将被处以一个刑期,数刑累加计算,因此,一旦被判处违反数罪时,刑期将相当可观,最后的宣告刑可能远远超过20年。

  据了解,在2009年轰动全世界的美国前任NASDAQ的董事局主席麦道夫证券欺诈案,最终被法院判处150年的监禁和1700亿美元的罚款。即使如此,受害者依然感觉这是从轻发落了。他们认为麦道夫应该被当作盗贼和杀人犯审判,“因为他谋杀了人们对投资顾问和金融市场的信任”。

  郭锋认为,应该将内幕交易罪的罚金倍数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从破坏经济秩序罪中可以看到,其他犯罪的危害性远低于内幕交易罪,但都规定了无限额罚金制;从贪污贿赂犯罪中可以看到,多数法条都规定了没收财产。此外还应对内幕交易罪设置无期徒刑,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震慑打击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犯罪。

  另据证券界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介绍,从199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作出行政处罚的有22起,各地法院对内幕交易作出刑事制裁的有5起,黄光裕案是第6起。在过去的内幕交易案件中,涉案金额总体上不算很大,罚金也有限。同时,过去的案件多半社会影响有限,除罗高峰等人买卖杭萧钢构(600477,股吧)内幕交易案、董正青等人买卖延边公路内幕交易案外,其他案件都不见经传,不像黄光裕案市场震动明显。另外,黄光裕案涉及内地香港两个市场,将受到两地司法机关的制裁,这也是其他案件所没有的特征。因此,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具有典型性与标本意义,它的司法处理,将有助于推进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进程。(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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