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黄光裕案,不能仅抱着娱乐或看客的心态,而应当从社会成因、防范机制等纵深层面分析和思考。
5月18日,黄光裕被控经济犯罪一案,在北京一审宣判,黄光裕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非法所得2亿元。
无论是对黄光裕、他的家庭以及国美集团,还是对整个中国民营经济界,甚至对无数曾以黄光裕为榜样的奋斗中的青年群体而言,这都是一个非常遗憾的事情。
黄光裕从一个小店主起家,逐步迈向成功之路并三度登上中国富豪排行榜首,又在顷刻间轰然倒塌沦为阶下囚,其命运的跌宕以及社会因此产生的无限感慨,活脱脱一出令人唏嘘的悲剧。看到这样的悲剧,一方面为黄光裕本人的命运剧变遗憾,另一方面更担忧于这一事件可能产生的严重负面社会效应。
在法治社会,黄光裕为持续违法行为付出自由和金钱的代价,这是必然的。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关注黄光裕案,不能仅抱着娱乐或看客的心态,而应当从社会成因、防范机制等纵深层面分析和思考。毕竟,今天倒下了黄光裕,我们不希望明天再出李光裕、刘光裕……
黄光裕获罪,首先是他个人私欲膨胀、无视法律和规则的结果。作为商人,黄光裕的很多行为带有功利目的,这本应得到理解。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一个人以违反规则和法律并不惜牺牲他人利益的行为谋求私利时,就应受到惩罚。
纵观一审法院认定黄光裕所犯之罪,其实都是“弱智型”犯罪,因为这些犯罪很容易引起外界和有关部门注意,很容易留下证据,很容易被查获。作为有着丰富社会经验的首富,黄光裕居然无视这些常识和风险铤而走险,说明法律和规则在他心目中曾多么淡漠。
由黄光裕案,想到其他富人犯罪的案件。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建昊集团前老板袁宝璟雇凶杀人案。袁宝璟在长期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迷信金钱和暴力,一次雇凶杀人不成,又来第二次,最终将自己送上了刑场。袁宝璟和黄光裕的获罪,其实都源于同一个主观错误,即以为金钱万能。
一些富人迷信金钱,一些官员迷信权力,又源于这个社会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法制现状,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执法,催生了非公平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又强化了金钱与权力对规则与法律的替代与压制意识。正是在金钱和权力对法律的凌驾中,黄光裕们不知不觉走进了自己构筑的囹圄。
黄光裕的悲剧,也和资本运营的非公平环境有着密切关系。时至今日,中国虽经数十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但市场竞争的公平依然不够。一个典型的现象是,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在立法参与、资源获取、政策保障、政府支持、市场准入等方面有巨大差异。仅以黄光裕此番所触犯的行贿罪为例,他当初行贿商务部官员郭京毅,目的就是为了让有权者修改政策法规,以符合其企业并购的需要。
坐牢的黄光裕应该会有所自省,而社会也有必要作出反思。促进司法公平和执法公正,改善市场公平环境,可能避免更多的民营企业主和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误入漠视法律迷信金钱的泥潭。(陈杰人)
[责任编辑:孙金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