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蒙受十几年冤狱、但出狱几天后便拿到65万元的国家赔偿的赵作海相比,张志斌就显得没有那么幸运,尽管拿到了700万元的赔偿决定书,却久久未能看见赔偿款的踪影。记者昨天(17日)从法律专家处了解到,根据现有的国家法律,张志斌所该得的国家赔偿,事实是相当清楚的,赔偿义务方也没有疑问。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具体赔偿上遭遇拖拉的现象,并不罕见。
谁侵害,谁赔偿
“公安局说找当地政府,这个说法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却是站不住脚的。”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关保英教授告诉记者,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对于赔偿主体的规定很明确。谁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谁就应当对被侵害方作出赔偿。具体到这个案子中,羁押张志斌的主体,很明显就是大同当地的公安局,试图对此进行推诿的任何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
而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张志斌不仅应当从当地公安局处获取被非法羁押的国家赔偿,而且他被当地公安局非法扣押的财产,也同样应当立刻得到返还。“东西扣押以后,没有妥善保管,或者搞丢了,最后证明是非法扣押的,这些损失都应当直接退赔给当事人。”关保英表示,在张志斌被宣布无罪释放之后,当地公安局就应当立刻返还他的合法财产,没有任何拖延的理由。而假如媒体的报道属实,大同市公安局还以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价款贱卖了张志斌的财产,那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地公安局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国家赔偿,谁来监督
“国家赔偿的行为缺乏监督,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顾惠民律师告诉记者,尽管目前国家对于赔偿标准、由谁赔偿,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却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国家赔偿行为的实施,本应参照法律条款执行,但从最近几年的一些知名案例来看,国家赔偿的效率,除了赔偿部门上级政府的意志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体和社会的关注程度。
顾惠民表示,赵作海之所以能够这么快拿到国家赔偿,不能不说与全国各地媒体的大批量集中性的报道有着密切的关系。没有一个有力的权力部门来对国家赔偿行为予以监督,使得很多当事人往往到最后只得求助媒体、求助网络,而这种情况,恰恰是对法律本身的一种莫大讽刺。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尽管强化了对赔偿时限的规定,但倘若只有规定,而无监督和制约措施,也很难确保最终实施效果如何。(实习生 叶松亭 记者 袁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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