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昨天(25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外发布《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
《实施办法》确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记录等相关资料。
《实施办法》还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行为,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以往对外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全部公开,采购人与供应商若有利益勾结将无所遁形。
据介绍,《实施办法》是广东省近十年来颁布的首个财政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有八个方面的政策设计均在全国属于首创,充分体现了广东“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改革精神。一是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二是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三是细化了违法情形的处罚办法;四是首次提出并明确了“协议供货”的相关条款;五是明确了政府采购中“国货优先、进口审批”的有关规定;六是统一规定财政部门为电子采购管理的执行主体; 七是提供价格优惠再谈判、询价和防止高价中标的救济途径;八是明确了变更采购方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认定,采购供应商不足3家等问题的处理办法,有效地防止了政府采购“暗箱操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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