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清污染源“家底” 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环保部负责人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记者 顾瑞珍)我国9日发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标志着历时两年多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圆满结束。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大国情调查 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记者: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是一次重大的国情调查。请您介绍一下普查成果对我国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将起哪些作用?
负责人: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此次污染源普查基本掌握了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和行业、地区、流域的分布,各类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存在问题等情况。初步建立了国家与地方各级各类污染源信息数据库,有助于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的动态跟踪、实时监控和总量核算。梳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源,将污染源普查数据应用到环境应急和预警中,提供事故应急措施、报警信息和救援信息。普查建立起的基本单位台账和数据库,使各级环保部门可以直观地查阅,便于今后更好地开展环保监管工作。
记者:既然是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不可避免缺乏经验和借鉴,请问如何做到依法普查?
负责人: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国务院明确的任务,完成这项任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依法行政是保证科学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基础。为此,国务院发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共分7章42条,明确规定了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规定了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在污染源普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客观,《条例》明确规定,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依据其他法律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此次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地在国家制定的普查总体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分别起草了本地区的普查实施方案,由政府印发,增强了普查方案的操作性。
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592.6万个 为解决危害人民健康环境问题提供了科学依据
记者:我们知道,开展普查必须有物质基础保障。请您介绍一下有关这次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情况。
负责人:落实经费是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前提。全国普查办重点开展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申请中央财政经费。财政部下达2007年普查专项经费7.37亿元,2008年普查专项经费1.09亿元,2009年普查专项经费1119万元。二是指导地方及时申请普查经费。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编制本地本级的污染源普查分年度经费预算,并积极与财政部门进行协调。在各级财政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被列入本地区的财政预算中,并得到了及时拨付;部分县区尽管财政紧张,但都能以大局为重,想尽办法,积极筹措落实,确保所需。部分地区制定了“以奖代补”、“费随质走,费随量走”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的基层地区进行资金或实物补助。至2009年3月底,地方各级财政共安排污染源普查经费31.27亿元。
记者:据了解,这次污染源普查与其他同类普查有所不同,污染物看不见,摸不着,普查工作专业性很强,技术要求很高。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
负责人:本次普查不仅要掌握各类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更重要的是根据这些基本信息核算出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在普查工作中,首先了解污染源的基本信息,做到调查清,登记准;其次是通过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进行核算,准确得出各类污染源产排污量、排放去向等信息,通过计算机汇总,进而掌握全国、地区、流域、行业各类污染源的排污状况。
记者:通过这次污染源普查,我们都掌握了一些什么信息、取得了哪些成果?
负责人:全国普查共完成592.6万个污染源。其中:工业源157.6万个、生活源144.6万个、农业源289.9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790个。
通过污染源普查,构建了开展大规模普查的工作体系、技术体系和方法体系。掌握了各类污染源情况,建立了污染源信息数据库。收集了全国592万多家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环境有关的基本数据,建起了全国污染源基本单位台账和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系统。首次基本摸清了各类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情况,弥补了以往常规环境统计调查的不足,为改革原有环境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环境统计制度带来了契机。
此外,进一步掌握了我国工业污染源排放的行业特征,为确定“十二五”期间工业污染源防治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污染源,调整产业布局打下了基础,为解决直接危害人民健康突出环境问题和处置重大污染隐患提供了科学依据。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有四成以上来自农业污染源 三大举措应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记者:从普查公报看,农业源的主要水污染物已经占很大比重,对水环境带来很大的压力,请问打算采取什么措施来控制农业源的污染?
负责人:从普查结果看,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有四成以上来自农业污染源。农业源污染物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大,其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324.09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3.7%。农业源也是总氮、总磷排放的主要来源,其排放量分别为270.46万吨和28.47万吨,分别占排放总量的57.2%和67.4%。
但农业源的污染问题,要用发展和引导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因为面源污染而不发展或少发展农业,这不符合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但在发展的同时,也要统筹考虑出台扶持和引导政策,加大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提倡增施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研制高效有机农药;以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养殖场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向肥料、饲料、燃料转化;落实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措施,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记者:如何解释普查化学需氧量与2007年环境统计数据差异大的原因?是否会影响“十一五”总量减排考核?
负责人:化学需氧量普查数据与2007年环境统计数据存在差异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统计范围不同,增加了农业源(1324.1万吨);生活源增加了除县级政府驻地镇以外的全部市辖区、县级政府所辖其他镇的居民生活排放量(增加7977万人等生活源排放量216.7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增加了垃圾处理厂渗滤液的排放量(32.5万吨)。即因统计调查范围扩大,增加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573.3万吨。
此外,调查方法不同、污染物计算系数不同。本次普查统一制定了符合当前技术条件、行业更全、分类更细的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生活源产排污系数,环境统计是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的;本次普查统一制定了分区分类、更加细致的城镇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的产排污系数。采取统一、新的、更加全面细致的产排污系数,有利于更准确测算各类污染物的产排污量。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基数和削减任务的确定,主要建立在常规环境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其中化学需氧量减排基数不含这次普查新增的农业源和垃圾处理厂渗滤液等排放量。为确保污染源普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明确规定普查数据与污染减排考核不挂钩。鉴于“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正在实施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已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区乃至重点企业,对各省(区、市)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仍以2005年确定的基数为准。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