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12日)从韶关市纪委获悉,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对“8·14”案件中该市涉案违纪省管干部叶树养、朱金雄、李晓春、谭章明、华培强作出纪律处分。
据了解,有关部门决定给予原韶关市公安局长叶树养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给予原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金雄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正厅级降为副厅级;给予原韶关市委组织部长李晓春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副厅级降为副处级;给予原韶关市政协副主席谭章明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副厅级降为正处级;给予原韶关市委副书记华培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据悉,2009年12月31日,韶关市委常委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朱金雄、谭章明的该市委委员,以及朱金雄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党组副书记职务予以自然撤销;向韶关市人大、市政协提出撤销朱金雄、李晓春、谭章明党外职务的建议。
据介绍,鉴于谭章明严重违反有关纪律,根据省纪委和韶关市委建议,韶关市政协于2010年1月7日召开了十届十四次常委会议,经表决,一致同意撤销谭章明十届市政协副主席职务、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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