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1月10日电(记者 杨一苗)陕西省日前发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的31种行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在行政行为中利用职务权力或者职业特权,谋取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其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包括:擅自设立集资、收费、罚款项目,或者扩大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擅自开展达标、评比、表彰、节庆等活动,或者强行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将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单位、经济实体或交给中介机构,要求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从中牟利;应当与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脱离而未脱离,或者参与其经营,利用其账户、资金发放福利、奖金,无偿占用其财物、报销费用等。
此外,行政执法中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包括不具备执法主体或者执法资格执法;不持证或者证件不齐全执法;超越权限、超出范围执法或者违反程序执法等。国有公共服务单位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不执行收费公示等。据了解,《办法》中共列举出损害群众利益的31种行为,凡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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