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共20条的司法解释旨在秉承立法本意,立足中国国情,通过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激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此司法解释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2009年1月,专利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司法解释第一档立项计划。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组织成立了由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课题组,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进行专题调研。2009年3月完成初稿。6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高级法院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这部司法解释注意贯彻了以下指导原则:一是依法解释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二是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三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础性、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对于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这部司法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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