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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新要求:着眼不足实现“五个转变”

2011年06月03日 22:10:33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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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记者陈菲)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由此拉开了全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如今,时间过半,依法行政进展如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

  2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会议不仅总结了《纲要》实施五年多来政府法制工作,更提出了今后五年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向,在政策上、措施上为加快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提供了新的支持。

  新思路:着眼不足实现“五个转变”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会议上表示,《纲要》实施五年来,我国政府法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也应当看到,政府法制工作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政府立法中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律、法规、规章还没有及时拟订;立法协调机制还不够健全;立法听取意见机制还不够完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还不够充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还不够健全,公开听取意见在有的地方和部门存在流于形式的倾向。

  ——行政执法程序还不够完善,规范行政执法的措施不够有力、方法还不多。

  ——备案审查力量不足,重备轻审的现象依然存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对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还需要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对关系政府法制工作全局的综合性、体制性、前瞻性问题思考不深、研究不透,政府法制理论储备不足,理论对实践的有效指导作用还没有很好发挥。

  ——一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一些市县政府法制工作还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地位、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还很不适应,一些县级政府仍然没有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些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素质还不适应工作的需要。

  曹康泰说:“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今后五年政府法制工作应当努力实现五个转变:一是在工作理念上,实现政府行为从以管理为主向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转变;二是在规范行政行为的内容上,从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主向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又规范行政组织、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争议解决转变;三是在规范政府管理方式上,从以政府单向管理为主向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互动式管理转变;四是在推动依法行政动力机制上,从以自上而下推动为主向自上而下推动与自下而上推动相结合转变;五是在工作安排上,从以全面推进为主向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转变。

  政府立法: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据介绍,2004年至2009年11月,国务院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46件,制定行政法规160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制定规章3723件,国务院各部门共制定规章1333件。

  政府立法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心之一。虽然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一直在致力于提高质量,努力做到事理、法理、情理、条理的有机统一,然而实践中,有些政府立法项目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还需进一步增强。

  为此,曹康泰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扩大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并积极探索建立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探索政府立法听证的程序和方式,建立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对于公众意见的处理和反馈机制,曹康泰表示,虽然不可能对每一条意见都逐一回复,但是还是应该给公众作一个综合性的答复:收到多少意见,分哪些类,哪一类问题被采纳了,哪些没有被采纳。重要的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等专门作出答复。“如果这个机制不建立,公众的意见得不到很好的反馈,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就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曹康泰说。

  对于政府立法中立法争议的解决,曹康泰表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作中发挥主导、协调作用,对事关全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政府立法项目,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立法项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起草。

  行政执法: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

  行政执法事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和法律制度的权威,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我国一些行政执法领域,还存在多头执法、多层次执法的问题。多层执法队伍都在执法,无利则推、有利则争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造成矛盾和争议,不利于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对政府形象也带来不好的影响。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曹康泰表示,要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同时健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体、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上,曹康泰表示,要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权限、方式、文书格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研究启动行政收费立法工作,对行政收费的范围、征收主体、设定权限、收费程序、费用管理等作出规范。在研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规范行政程序的规定并总结行政程序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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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