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忠吉涉嫌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刘忠吉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至2007年2月间,刘忠吉在担任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公司经理和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项目部负责人索要工程“好处费”或“回扣款”,累计犯罪7起,贪污302万余元,另外还收受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贿赂8起,受贿29万元。
鉴于刘忠吉主动到省国资委纪检部门交代问题,并在检察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和其家属代替返还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至此,以刘忠吉贪污、受贿案一审判决为标志,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以刘忠吉为首的共计11人“集体腐败案”全部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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