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邹声文、周婷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两部法律草案有关规定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一是“同票同权”,即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取消城乡差别,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二是“同命同价”,即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从“同票不同权”到“同票同权”,人们感受到的是中国民主政治稳步前进的脚步。1953年新中国制定第一部选举法,翻身的人们以写选票、投豆子等方式,选出了自己的代表,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神圣权利。当时,这部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应当说,这一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是符合我国政治制度和当时实际情况的,是实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所完全必需的过渡。1979年修订选举法时,将农村与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明确为全国8比1、省区5比1、州县4比1,1995年再次修改时则将比例统一修改为4比1。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正在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党的主张依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从“同票不同权”到“同票同权”,传达了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坚定决心。从8比1、4比1到1比1,在城乡选举人大代表人口比例变化的背后,反映的是中国城乡经济社会的历史变迁,是中国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懈努力。正在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草案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也作了类似规定。这一重要修改,鲜明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现实生活中,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中不少涉及死亡赔偿问题,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近年来,许多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价”的“定势”, 国家立法工作机关也给予高度关注。这次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新增条款,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一个明显的进步。
“同票同权”“同命同价”,在同一天出台,这是一种巧合,更是一种必然。从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同命同价”条款,到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精神损害首次纳入赔偿范围,从宪法修正案区分“征收”“征用”到物权法进一步细化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从司法机关更加强调严格按程序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到政府部门主动向遭受不当行政执法的公民道歉……在方方面面、点点滴滴的变化中,人们聆听到了中国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的清晰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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