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自台湾《中国时报》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李宗瑞性侵偷拍案因影片外流,受害女性惨遭网友“肉搜”。为避免被害人二度伤害,台当局“立法院”昨三读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明订“任何人”皆不得透过媒体、网络等其他方式,公开或揭露被害人姓名与可判别身份的信息,违者经检举成立,地方市府社政机关依法可处最高10万台币罚锾。
现行规定仅规范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身份,或足以识别身份的信息,除经被害人同意,或检察官、法院依法认为有报导必要,以及被害人死亡后,经事业主管机关权衡社会公益,认为有揭露必要者,不在此限。
若有媒体触犯相关规定,最高可处60万罚锾,未改善者可采连续罚至改正为止。昨天三读修正案进一步扩大对象,“任何人”皆不得公开或揭露,被称为“李宗瑞条款”。
[责任编辑:朱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