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内务部门16日通过,未来陆资在台取得不动产,如经稽查有违反规定,将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令其限期移转或径为标售,以健全陆资在台取得不动产的管理机制。
内务部门会报16日下午通过“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修正草案,将在完成法制作业程序后,发布施行。
草案明订大陆人民申请取得的不动产,限已登记并供住宅用,且每人仅限单独取得1户,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并应提出大陆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审核是否为党政军人士,明确相关审核要件。
为防止陆资经许可在台取得不动产后,有未依申请目的使用或经稽查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例如出租、未作住宅使用等,草案增订经“地方政府”定期稽查发现有违规使用者,将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令其限期移转,届期仍未移转则径为标售的处理机制。
内务部门统计,自2002年开放陆资来台购置不动产至今年6月底止,陆资经内务部门许可取得不动产共207件,总金额约新台币29.4963亿元。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