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9日消息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台湾高雄市陈姓男大生绰号“秃头”,2012年邀约4名女大生到苓雅区夜店玩乐,对其中一名醉倒昏睡的女生“捡尸”。乘出租车带回自己租屋处,拿出手机拍摄她性器官、胸部等身体部位照片7张,随后进行性行为,更在事后四处向同学炫耀。且不讳言自己“抽动3下就射在里面”,11月28日被高雄地院依法判刑。
根据判决书,陈男2012年与绰号“海绵”的男同学邀约4名外系女生,在10月10日双十节当晚到夜店狂欢。隔日凌晨2时带其中一名醉得不省人事的女生回家,实施趁机性交,并且拍摄裸照。事后得意洋洋地向“海绵”、吴姓、王姓同学出示淫照炫耀,传到被害人耳里,遭报警处理。
陈男出庭时向法院辩称,原告事隔2个多月才提告,不符遭性侵之常情,且案发当时她早已清醒,可以抵抗、逃跑却没有,还待在他家过夜、听音乐直到中午才离开,可证明是合意与他发生性关系。此外他还强调,“我当时不举”、“我当时无法勃起”、“我当时有意图,但是没有办法完成性行为”。
但法官审理认为,并非所有性侵被害人均会立即报警处理。他们或因惊恐、或出于羞怯、或害怕承受他人之异样眼光、家人之担忧及责难、或年幼不知处理应变,因而未能于被害第一时间报警提告,并非鲜见。另原告在性交当下虽因下体疼痛而短暂警醒,但因酒力未退,仍然乏力抵抗,不能因此证明是合意性交。而陈男自身不举、早泄更非脱罪理由,因此仍依趁机性交罪判处他4年2月徒刑,偷拍部分依妨害秘密罪判处10月徒刑,得易科罚金30万元新台币。(中国台湾网 高旭)
[责任编辑: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