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任职科技公司的女子,指控刘姓男同事带她到汽车旅馆,并邀她发生性关系,女子称“担心对方侵犯”,半推半就下就范,事后对男同事提告;法官认为,“女子未明确表达意愿,不足证明同事犯行,判刘男无罪。”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湾一女子指控同事刘男称要带她去可以玩wii、喝饮料的地方,殊不知对方竟直接将车开进汽车旅馆;刘男当时放色情片,并相邀发生性关系,女子拒绝,半推半就下就范,事后报警处理。
女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个性软弱,当时害怕紧张,担心太大的反抗动作反而激怒同事,造成进一步伤害,报警是为了给对方一个教训,不希望有下个受害者。
不过,法官认为,女子的内心虽不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但行为上配合,未明确让同事知道她的意愿,致使刘男以为女子默许,因此女子证述无法证明刘男的犯行属实,基于无罪推定,判刘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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